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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11-04-14 【字體:
            • (1985年4月19日)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纂具有時代特點和豐富內容的社會主義新方志是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編修新方志應當運用新觀點、新方法、新資料,修志工作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新方志應當系統地記載地方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為本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有科學依據的基本狀況,以利于地方領導機關從實際出發(fā),進行有效地決策。新方志可以積累和保存地方文獻,促進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便于查考的、實用的系統資料,有助于各行各業(yè)全體干部職工提高專業(yè)知識和文化水平。新方志可用以向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條  編纂社會主義新方志,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必須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和十二大所確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政治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必須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準繩,充分體現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fā)展的迫切需要。努力使社會主義新方志符合于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要求。
                  第三條  新方志要詳今略古,古為今用,著重記述現代歷史和當前現狀,力求體現當地環(huán)境資源和社會發(fā)展的基本面貌,反映地方特色和專業(yè)特點。新方志應充分反映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立以來的革命斗爭、社會變遷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情況,準確地記錄并積極發(fā)揚當地各族人民愛國愛鄉(xiāng)、振興中華的革命精神和英雄業(yè)績。
                  第四條  新方志應當批判繼承我國歷代修志的優(yōu)良傳統,貫徹“存真求實”的方針。無論內容和體例,都應堅持改革,努力創(chuàng)新,使社會主義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
                  第五條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民族聚居和雜居地區(qū),新方志應充分反映多民族的特點,應當體現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各族人民共同發(fā)展繁榮的原則。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民族自治地方的新方志,可以同時用漢文和本民族文字出版。各地編纂新方志時,對于散居全國的少數民族,都應給予相應的反映。
                  第六條  新編地方志必須注意保密工作。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保密條例,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邊疆及涉外問題,必須慎重處理,嚴格請示匯報制度。

              第二章  志書體例

                  第七條  新方志的類型和名稱: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編纂的地方志都是省級志書,簡稱為省志。
                  (2)省轄市、地轄市、自治州和經濟特區(qū)編纂的地方志,均屬市級志書,簡稱為市志。
                  (3)縣、自治縣、自治旗編纂的地方志,均屬縣級志書,簡稱為縣志。
                  (4)地區(qū)一級是否修志,不作統一規(guī)定,由各省、自治區(qū)自行決定。
                  (5)名山大川,凡具備必要條件者,可編纂獨立的志書。
                  (6)各級地方志名稱,均應冠以現行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如《××省志》、《××市志》、《××縣志》、《××自治區(qū)志》、《××自治州志》、《××自治縣志》等。各類專志則冠以專名,如《長江志》、《黃山志》等。
                  第八條  新方志的年代斷限,上限不作硬性的統一規(guī)定,下限一般情況下可暫定斷至1985年即第六個五年計劃結束之時,也可斷至該書脫稿之日。
                  第九條  新方志的體裁,一般應有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專志為志書的主體,圖表可分別附在各類之中。圖表盡量采用現代技術編制。
                  第十條  確定志書的框架和篇目,是關鍵性的一環(huán)。志書篇目的確定和取舍,應從現代化社會分工和科學分類的實際出發(fā),既要繼承舊志的優(yōu)良傳統形式,更應有所創(chuàng)新增益。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篇目,以符合科學性和時代特點為原則。有些篇目的增刪,應體現地方特點。各篇目內容應適當分工,前后照應,力避重疊,或繁簡失當。篇目的排列,應體現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層次名稱可采用編(篇)、章、節(jié)、目,也可采用其他形式,不必強求一律。
                  第十一條  新方志的大事記,要詳今略古,適當選擇當地歷史上的重大事件記述,使讀者了解該地歷史發(fā)展的大致脈絡。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重大政治事件的記述,要遵守宜粗不宜細的原則。
                  第十二條  立傳人物以原籍(出生地)為主。非本地出生,但長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業(yè)績者,也可在本地立傳,包括外籍、外籍華裔和華僑為本地作出重要貢獻者。在世人物不立傳,凡在世人物確有可記述的事跡,應在有關篇章節(jié)目之中予以記錄。人物傳記必須實事求是,資料務必真實可靠。一般不作評論。某些地區(qū),革命烈士除專門立傳者外,還應編制英名錄。
                  第十三條  新志書文體,一律用規(guī)范的語體文,文風應嚴謹、樸實、簡潔。凡歷史紀年、地理名稱、政府、官職等,均依當時當地的歷史習慣稱呼。歷史紀年應注明公元,地理名稱注明今地。
                  第十四條  新方志所依據的資料,包括史實、人名、地名、年代、數據、引文等,務必核實,力求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  關于各級、各類志書的字數,因地區(qū)差異較大,不宜作統一要求??傮w規(guī)模不宜過于龐大,應當以既充實又精煉為原則。一般情況下,縣志以控制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字左右為宜,市志控制在一、二百萬字至四、五百萬字左右為宜,省志字數最好控制在一千萬字以內。 
                  第十六條  各級志書均采用十六開本,橫排印刷,統一版式。精、平裝由各地自定。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國修志工作,指導小組作為一個獨立機構,由國務院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代管。指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從政策上、業(yè)務上指導各地修志工作,定期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情況,對修志中涉及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并負責擬訂編修新地方志和整理舊地方志的規(guī)劃,制定并頒布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組織交流修志工作經驗。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是指導小組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聯系并處理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新地方志的編纂,涉及政法、經濟、文化、科學、教育各部門,必須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市、縣地方政府主持下,建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并設置相應的修志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應作為事業(yè)單位,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各級地方政府應負責切實解決修志機構的編制、辦公用房、設置以及事業(yè)經費。各地編纂委員會及其常設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地方修志規(guī)劃,組織和指導編纂各級志書,抓重點項目,進行分類指導,組織整理當地舊志資料為編纂新方志服務,為下屆續(xù)修志書積累資料,編輯出版地方年鑒、概況,及時向地方領導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利決策,定期向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反映修志工作中的經驗以及重大政策性、理論性的問題。
                  第十九條  要重視提高方志工作隊伍的素質。應在修志實踐中,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短期培訓,逐步培養(yǎng)一支具有一定政治思想和理論水平,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和寫作能力的新修地方志的專業(yè)隊伍。還應注意經過較長學習期限,培養(yǎng)具有較高水平的骨干力量,以利于新方志學的理論建設。各民族自治地方,應吸收本民族干部參加,注意培養(yǎng)少數民族的專業(yè)修志人員。與此同時,各地都應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參加修志工作。凡是有志于此的專家、學者、各級教師,以及離、退休干部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者,都應廣泛地吸收他們參加修志工作。
                  第二十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5〕33號文件規(guī)定,方志專業(yè)工作者的工資、職稱等待遇問題,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地方政府予以切實解決。
                  第二十一條  新志編纂和舊志整理,均應統籌規(guī)劃,組織力量,分工協作,分期實施。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纂委員會應當根據積極穩(wěn)妥、留有余地、保證質量的方針,制定近期和長遠規(guī)劃以及實施細則,“七五”規(guī)劃應報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指導小組負責檢查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各地也應定期檢查,并上報檢查結果。凡列入全國地方志規(guī)劃的項目,各地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類志書定稿時,各級編纂委員會必須嚴格審查,嚴格驗收手續(xù)。凡涉及黨的方針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問題,必須送當地黨委審查。縣志涉及上述問題,應送上級黨委審查。
                  第二十三條  由于全國范圍修志工作發(fā)展不平衡,每一地區(qū)內也不平衡,因此新方志完成期限不宜作統一規(guī)定。各地必須積極進行,決不能拖延等待,各地可以訂出自己的進度,抓緊實施。
                  第二十四條  新方志的出版工作,由各地編纂委員會同黨委宣傳部統一安排。出版時必須嚴格審批手續(xù)。新志書一律在國內公開發(fā)行。關于是否對外發(fā)行問題,待請示中宣部再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新方志出版后,經過社會檢驗,組織專家、同行評議,確屬質量優(yōu)秀的,應對編纂者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一段時間后,根據修志工作的實踐,可以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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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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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關于第二輪地方志書編纂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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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11-04-14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字體:
            • (1985年4月19日)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編纂具有時代特點和豐富內容的社會主義新方志是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編修新方志應當運用新觀點、新方法、新資料,修志工作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新方志應當系統地記載地方自然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為本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有科學依據的基本狀況,以利于地方領導機關從實際出發(fā),進行有效地決策。新方志可以積累和保存地方文獻,促進科學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便于查考的、實用的系統資料,有助于各行各業(yè)全體干部職工提高專業(yè)知識和文化水平。新方志可用以向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第二條  編纂社會主義新方志,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必須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和十二大所確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政治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必須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和《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準繩,充分體現改革是當前我國形勢發(fā)展的迫切需要。努力使社會主義新方志符合于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要求。
                  第三條  新方志要詳今略古,古為今用,著重記述現代歷史和當前現狀,力求體現當地環(huán)境資源和社會發(fā)展的基本面貌,反映地方特色和專業(yè)特點。新方志應充分反映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立以來的革命斗爭、社會變遷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情況,準確地記錄并積極發(fā)揚當地各族人民愛國愛鄉(xiāng)、振興中華的革命精神和英雄業(yè)績。
                  第四條  新方志應當批判繼承我國歷代修志的優(yōu)良傳統,貫徹“存真求實”的方針。無論內容和體例,都應堅持改革,努力創(chuàng)新,使社會主義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
                  第五條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民族聚居和雜居地區(qū),新方志應充分反映多民族的特點,應當體現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各族人民共同發(fā)展繁榮的原則。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民族自治地方的新方志,可以同時用漢文和本民族文字出版。各地編纂新方志時,對于散居全國的少數民族,都應給予相應的反映。
                  第六條  新編地方志必須注意保密工作。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保密條例,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邊疆及涉外問題,必須慎重處理,嚴格請示匯報制度。

              第二章  志書體例

                  第七條  新方志的類型和名稱: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編纂的地方志都是省級志書,簡稱為省志。
                  (2)省轄市、地轄市、自治州和經濟特區(qū)編纂的地方志,均屬市級志書,簡稱為市志。
                  (3)縣、自治縣、自治旗編纂的地方志,均屬縣級志書,簡稱為縣志。
                  (4)地區(qū)一級是否修志,不作統一規(guī)定,由各省、自治區(qū)自行決定。
                  (5)名山大川,凡具備必要條件者,可編纂獨立的志書。
                  (6)各級地方志名稱,均應冠以現行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如《××省志》、《××市志》、《××縣志》、《××自治區(qū)志》、《××自治州志》、《××自治縣志》等。各類專志則冠以專名,如《長江志》、《黃山志》等。
                  第八條  新方志的年代斷限,上限不作硬性的統一規(guī)定,下限一般情況下可暫定斷至1985年即第六個五年計劃結束之時,也可斷至該書脫稿之日。
                  第九條  新方志的體裁,一般應有記、志、傳、圖、表、錄等。以專志為志書的主體,圖表可分別附在各類之中。圖表盡量采用現代技術編制。
                  第十條  確定志書的框架和篇目,是關鍵性的一環(huán)。志書篇目的確定和取舍,應從現代化社會分工和科學分類的實際出發(fā),既要繼承舊志的優(yōu)良傳統形式,更應有所創(chuàng)新增益。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篇目,以符合科學性和時代特點為原則。有些篇目的增刪,應體現地方特點。各篇目內容應適當分工,前后照應,力避重疊,或繁簡失當。篇目的排列,應體現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層次名稱可采用編(篇)、章、節(jié)、目,也可采用其他形式,不必強求一律。
                  第十一條  新方志的大事記,要詳今略古,適當選擇當地歷史上的重大事件記述,使讀者了解該地歷史發(fā)展的大致脈絡。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重大政治事件的記述,要遵守宜粗不宜細的原則。
                  第十二條  立傳人物以原籍(出生地)為主。非本地出生,但長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業(yè)績者,也可在本地立傳,包括外籍、外籍華裔和華僑為本地作出重要貢獻者。在世人物不立傳,凡在世人物確有可記述的事跡,應在有關篇章節(jié)目之中予以記錄。人物傳記必須實事求是,資料務必真實可靠。一般不作評論。某些地區(qū),革命烈士除專門立傳者外,還應編制英名錄。
                  第十三條  新志書文體,一律用規(guī)范的語體文,文風應嚴謹、樸實、簡潔。凡歷史紀年、地理名稱、政府、官職等,均依當時當地的歷史習慣稱呼。歷史紀年應注明公元,地理名稱注明今地。
                  第十四條  新方志所依據的資料,包括史實、人名、地名、年代、數據、引文等,務必核實,力求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  關于各級、各類志書的字數,因地區(qū)差異較大,不宜作統一要求。總體規(guī)模不宜過于龐大,應當以既充實又精煉為原則。一般情況下,縣志以控制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字左右為宜,市志控制在一、二百萬字至四、五百萬字左右為宜,省志字數最好控制在一千萬字以內。 
                  第十六條  各級志書均采用十六開本,橫排印刷,統一版式。精、平裝由各地自定。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國修志工作,指導小組作為一個獨立機構,由國務院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代管。指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從政策上、業(yè)務上指導各地修志工作,定期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情況,對修志中涉及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并負責擬訂編修新地方志和整理舊地方志的規(guī)劃,制定并頒布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組織交流修志工作經驗。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是指導小組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聯系并處理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新地方志的編纂,涉及政法、經濟、文化、科學、教育各部門,必須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市、縣地方政府主持下,建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并設置相應的修志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應作為事業(yè)單位,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各級地方政府應負責切實解決修志機構的編制、辦公用房、設置以及事業(yè)經費。各地編纂委員會及其常設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地方修志規(guī)劃,組織和指導編纂各級志書,抓重點項目,進行分類指導,組織整理當地舊志資料為編纂新方志服務,為下屆續(xù)修志書積累資料,編輯出版地方年鑒、概況,及時向地方領導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利決策,定期向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反映修志工作中的經驗以及重大政策性、理論性的問題。
                  第十九條  要重視提高方志工作隊伍的素質。應在修志實踐中,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短期培訓,逐步培養(yǎng)一支具有一定政治思想和理論水平,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和寫作能力的新修地方志的專業(yè)隊伍。還應注意經過較長學習期限,培養(yǎng)具有較高水平的骨干力量,以利于新方志學的理論建設。各民族自治地方,應吸收本民族干部參加,注意培養(yǎng)少數民族的專業(yè)修志人員。與此同時,各地都應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參加修志工作。凡是有志于此的專家、學者、各級教師,以及離、退休干部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者,都應廣泛地吸收他們參加修志工作。
                  第二十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5〕33號文件規(guī)定,方志專業(yè)工作者的工資、職稱等待遇問題,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地方政府予以切實解決。
                  第二十一條  新志編纂和舊志整理,均應統籌規(guī)劃,組織力量,分工協作,分期實施。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纂委員會應當根據積極穩(wěn)妥、留有余地、保證質量的方針,制定近期和長遠規(guī)劃以及實施細則,“七五”規(guī)劃應報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指導小組負責檢查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各地也應定期檢查,并上報檢查結果。凡列入全國地方志規(guī)劃的項目,各地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各地各類志書定稿時,各級編纂委員會必須嚴格審查,嚴格驗收手續(xù)。凡涉及黨的方針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問題,必須送當地黨委審查??h志涉及上述問題,應送上級黨委審查。
                  第二十三條  由于全國范圍修志工作發(fā)展不平衡,每一地區(qū)內也不平衡,因此新方志完成期限不宜作統一規(guī)定。各地必須積極進行,決不能拖延等待,各地可以訂出自己的進度,抓緊實施。
                  第二十四條  新方志的出版工作,由各地編纂委員會同黨委宣傳部統一安排。出版時必須嚴格審批手續(xù)。新志書一律在國內公開發(fā)行。關于是否對外發(fā)行問題,待請示中宣部再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新方志出版后,經過社會檢驗,組織專家、同行評議,確屬質量優(yōu)秀的,應對編纂者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一段時間后,根據修志工作的實踐,可以修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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