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項目
稽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政辦發(fā)〔2017〕6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項目稽查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項目稽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設項目稽查行為,保障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對使用政府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制度,做到全面監(jiān)管;對使用政府融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等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實行督察制度,督察工作受政府委托開展,比照稽察方式進行,但應簡化程序,突出重點。
項目稽查方式包括網上稽察、專項稽察和委托稽察。
第三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要堅持依法監(jiān)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項目稽查實行分級負責。旗縣(市、區(qū))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建設和相關信息填報,協(xié)調有關部門配合上級稽察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盟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含擴權強縣旗縣)建設項目稽查工作,并協(xié)調同級有關部門配合上級稽察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指導旗縣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自治區(qū)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區(qū)建設項目稽查,并指導、督促盟市、旗縣開展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稽查工作中,應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協(xié)作,相互通報情況,可以采用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結論,建設項目稽查信息與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共享。
第六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稽察職責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應配備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稽察工作人員由行政人員擔任。在具體工作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協(xié)助工作。
第九條 稽察工作人員開展項目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被稽查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建設項目相關文件資料;
(三)現(xiàn)場查驗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
(四)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要求被稽查單位或人員就有關問題提交書面說明材料;
(五)采用復印、下載、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收集相關資料和取證;
(六)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了解情況和調取相關資料;
(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專項檢驗、鑒定;
(八)開展延伸稽察,向與被稽查單位有經濟業(yè)務往來的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條 稽察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和相關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稽察: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劃和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二)前期工作落實情況;
(三)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jiān)理制等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四)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情況;
(五)投資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
(六)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管理使用情況;
(七)竣工驗收及投資效益情況;
(八)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九)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參建單位是指咨詢、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jiān)理、施工以及材料、設備供應等與建設事項有關的單位。
第十一條 稽察工作人員從事項目稽查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干預被稽查單位項目建設;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查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饋贈、報酬和福利待遇等不正當利益,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四)參加被稽查單位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五)隱瞞或者不如實反映稽察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務員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旃ぷ魅藛T與被稽查單位和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章 稽察程序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制定年度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稽查應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稽察內容和重點,向被稽察地區(qū)或部門發(fā)出書面稽察通知,并由其告知被稽查單位和相關單位。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稽察人員持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五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形成稽察交換意見。
對稽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稽察工作人員應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交換意見,被稽查單位可就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申辯和補充資料。被稽查單位對稽察程序和問題無異議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應在建設項目稽查交換意見簽證書上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項目稽查結束后應及時向派出機關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以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被稽查單位和參建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應向被稽察地區(qū)、部門、單位下發(fā)整改通知,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責令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由原審批機關撤銷項目并收回或停止撥付資金;
(五)暫停有關部門、地區(qū)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六)涉及其他部門處理權限的問題,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對突出問題的處理,要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被稽查單位應在整改通知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整改措施、結果并附支撐性文件等資料。
第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針對稽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或完善相應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稽查結果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被稽查單位和參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并視情節(jié)建議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拒絕、阻撓稽察或損毀、隱匿、篡改相關資料,妨礙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的;
(五)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未按規(guī)定辦理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批復時限實施或者完成項目建設的;
(八)不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
(九)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
(十)不按整改要求整改或者不按時提交整改報告的;
(十一)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被稽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由主管部門本級政府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阻撓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篡改或者偽造有關資料的;
(三)干預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
(四)截留、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的;
(五)其他妨礙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稽察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 規(guī)定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技術支持: 內蒙古傳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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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qū)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項目稽查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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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建設項目稽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建設項目稽查行為,保障建設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對使用政府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制度,做到全面監(jiān)管;對使用政府融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等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實行督察制度,督察工作受政府委托開展,比照稽察方式進行,但應簡化程序,突出重點。
項目稽查方式包括網上稽察、專項稽察和委托稽察。
第三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要堅持依法監(jiān)督、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項目稽查實行分級負責。旗縣(市、區(qū))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建設和相關信息填報,協(xié)調有關部門配合上級稽察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盟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含擴權強縣旗縣)建設項目稽查工作,并協(xié)調同級有關部門配合上級稽察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指導旗縣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自治區(qū)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區(qū)建設項目稽查,并指導、督促盟市、旗縣開展項目稽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稽查工作中,應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協(xié)作,相互通報情況,可以采用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結論,建設項目稽查信息與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共享。
第六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稽察職責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應配備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稽察工作人員由行政人員擔任。在具體工作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協(xié)助工作。
第九條 稽察工作人員開展項目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被稽查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建設項目相關文件資料;
(三)現(xiàn)場查驗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
(四)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要求被稽查單位或人員就有關問題提交書面說明材料;
(五)采用復印、下載、錄音、攝影、攝像等方式收集相關資料和取證;
(六)向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了解情況和調取相關資料;
(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專項檢驗、鑒定;
(八)開展延伸稽察,向與被稽查單位有經濟業(yè)務往來的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條 稽察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和相關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稽察: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劃和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二)前期工作落實情況;
(三)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jiān)理制等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四)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情況;
(五)投資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
(六)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管理使用情況;
(七)竣工驗收及投資效益情況;
(八)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九)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參建單位是指咨詢、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jiān)理、施工以及材料、設備供應等與建設事項有關的單位。
第十一條 稽察工作人員從事項目稽查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干預被稽查單位項目建設;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查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饋贈、報酬和福利待遇等不正當利益,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四)參加被稽查單位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五)隱瞞或者不如實反映稽察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務員紀律的行為。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稽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旃ぷ魅藛T與被稽查單位和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章 稽察程序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制定年度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稽查應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稽察內容和重點,向被稽察地區(qū)或部門發(fā)出書面稽察通知,并由其告知被稽查單位和相關單位。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稽察人員持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五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形成稽察交換意見。
對稽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稽察工作人員應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交換意見,被稽查單位可就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申辯和補充資料。被稽查單位對稽察程序和問題無異議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應在建設項目稽查交換意見簽證書上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項目稽查結束后應及時向派出機關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包括項目審批情況、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以及建議等內容。
第十七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被稽查單位和參建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應向被稽察地區(qū)、部門、單位下發(fā)整改通知,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責令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由原審批機關撤銷項目并收回或停止撥付資金;
(五)暫停有關部門、地區(qū)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六)涉及其他部門處理權限的問題,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對突出問題的處理,要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被稽查單位應在整改通知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整改措施、結果并附支撐性文件等資料。
第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針對稽察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或完善相應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項目稽查結果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被稽查單位和參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并視情節(jié)建議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拒絕、阻撓稽察或損毀、隱匿、篡改相關資料,妨礙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的;
(五)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未按規(guī)定辦理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批復時限實施或者完成項目建設的;
(八)不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
(九)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
(十)不按整改要求整改或者不按時提交整改報告的;
(十一)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被稽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由主管部門本級政府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阻撓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
(二)銷毀、隱匿、篡改或者偽造有關資料的;
(三)干預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
(四)截留、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的;
(五)其他妨礙稽察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稽察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 規(guī)定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