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箭丁
清代及中華民國時期,蒙古族凡18~60歲男丁皆注冊為箭丁(喇嘛、廟丁、隨丁及有疾者除外),因善騎射,故亦稱驍騎。平時保持1/3服現(xiàn)役,為常備軍,其余為后備軍。二者定期依次更換。戰(zhàn)時,征召2/3,自備戰(zhàn)馬、兵械、食品入伍參戰(zhàn)。戰(zhàn)事結束,兵士散歸故里。
二、募兵
中華民國時期,桃力民辦事處所轄杭錦旗各鄉(xiāng),施行“招募制”。男性青壯年,自愿應招入伍,入伍者領有少許薪餉。百姓稱為“賣兵”。多有土匪、惡棍“賣身”入伍者,百姓斥為兵痞。
三、抽丁
后因戰(zhàn)亂頻繁,軍閥紛起,兵員不足,百姓應募者日少,遂改為“抽丁制”。規(guī)定“家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此種強征手段,遭到群眾抵制,于是,推行保甲制。保、甲長,將18~35歲男丁,皆定為國民兵;36~45歲的男丁,皆列為國民預備兵,實行“聯(lián)保聯(lián)坐”。抽丁時,鄉(xiāng)、保長帶領鄉(xiāng)丁,按照“十二屬相年齡對照表”逐戶查證、觀察,只要認定為應征對象,不管有無疾病、兄弟幾人,當場強拉入伍。稍有不服,棒打繩捆。為對付群眾逃避,保、甲長往往帶領武裝軍警,半夜突然包圍村莊,砸門入室,見男子就抓,故俗稱“抓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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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箭丁
清代及中華民國時期,蒙古族凡18~60歲男丁皆注冊為箭?。ɡ?、廟丁、隨丁及有疾者除外),因善騎射,故亦稱驍騎。平時保持1/3服現(xiàn)役,為常備軍,其余為后備軍。二者定期依次更換。戰(zhàn)時,征召2/3,自備戰(zhàn)馬、兵械、食品入伍參戰(zhàn)。戰(zhàn)事結束,兵士散歸故里。
二、募兵
中華民國時期,桃力民辦事處所轄杭錦旗各鄉(xiāng),施行“招募制”。男性青壯年,自愿應招入伍,入伍者領有少許薪餉。百姓稱為“賣兵”。多有土匪、惡棍“賣身”入伍者,百姓斥為兵痞。
三、抽丁
后因戰(zhàn)亂頻繁,軍閥紛起,兵員不足,百姓應募者日少,遂改為“抽丁制”。規(guī)定“家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此種強征手段,遭到群眾抵制,于是,推行保甲制。保、甲長,將18~35歲男丁,皆定為國民兵;36~45歲的男丁,皆列為國民預備兵,實行“聯(lián)保聯(lián)坐”。抽丁時,鄉(xiāng)、保長帶領鄉(xiāng)丁,按照“十二屬相年齡對照表”逐戶查證、觀察,只要認定為應征對象,不管有無疾病、兄弟幾人,當場強拉入伍。稍有不服,棒打繩捆。為對付群眾逃避,保、甲長往往帶領武裝軍警,半夜突然包圍村莊,砸門入室,見男子就抓,故俗稱“抓壯丁”。